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安全检查制度
1 目的
安全检查是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集团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2 制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后勤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各类安全检查工作须做好记录并存档。
4 安全检查分类
安全检查包括质量安全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安全巡查、各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公共环境巡查。
4.1 质量安全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安全巡查
质量安全办公室每月牵头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主要采取符合性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包括实地查看、查阅安全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检查记录、整改情况、会议记录)、听取部门自检自查情况汇报、督促整改、协调安全相关工作等等。具体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检查评价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2 各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
各部门须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和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特别要重点考虑本部门安全工作风险点、危险源,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度。各部门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好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其内容应涵盖各季节、各岗位、各环节、全辖区,要求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排除安全隐患。
4.3 专项检查
一般指由上级、学校或集团统一组织开展的针对专项工作、特殊设备设施开展的专项性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按照相应工作通知要求执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针对专项工作、特殊设备设施开展的安全检查(比如,特种设备工作情况,安全监控设备、电梯运行情况),要一并纳入到本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之中。
4.4 公共环境巡查
为进一步保障和营造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规范校园物业巡查工作,各部门须开展校园公共环境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4.4.1 巡查内容及分工
(1)各部门负责辖区物业和防汛工作巡查:辖区楼宇外墙、房檐(楼顶盖)、楼体悬挂物、防水坡、雨落管、楼梯台阶、电气设备、楼宇特别是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辖区楼宇内部公共部位(比如,楼内墙面、棚顶、楼梯背面是否有墙皮脱落迹象);辖区场地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场地围栏护栏等。
(2)水电暖运行中心:校区(包括第二、三、四生活小区)供暖线路及井盖、排污井及井盖、路灯、庭院灯、景观灯、公共供电线路、电线杆、变电所等。
(3)维修管理中心:校区(包括第二、三、四生活小区)砖围墙、各类围栏、休闲凉亭、校园道路路面、人行道板、路边石、广场石板、雨水井篦子、绿地小路、景观池、花池等;第二、三、四生活小区家属楼的外墙、房檐、防水坡、雨落管等。
(4)绿化中心:校区(包括第二、三、四生活小区)所有树木、绿化带等。
(5)除常规巡查内容外:各部门对老旧楼宇墙体、部分树木应设置提示牌,提醒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每年三月份冰雪融化期,各部门要对所管辖楼宇冰溜子、树枝树杆折断、楼宇外墙皮脱落、户外悬挂物脱落等隐患坚持做好日常巡查和处理。每年七月上旬至八月中旬防汛期,各部门要重点巡查防汛工作。
4.4.2 巡查频次
水电暖运行中心、维修管理中心、绿化中心、体育场馆中心负责的户外公共环境巡查,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中:每年三月份冰雪融化期、七月上旬至八月中旬防汛期,每周进行一次)。其他部门负责的物业巡查,每天进行一次,可与部门内部日常检查一体化执行。如遇极端恶劣天气,根据实际需要各部门要及时开展巡查。
4.4.3 巡查要求
各部门须做好巡查工作记录,一般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区域)、巡查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本部门分管集团领导,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推动解决;对于超过零小修范围的维修项目,须及时报告维修管理中心,由维修管理中心统一上报后勤基建处跟进推动解决。
5 附则
5.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