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检查评价办法
校后勤集团字〔2015〕9号
第一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一条 服务监察办职责及分工
(一)负责集团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负责集团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及评价工作;
(三)负责集团检查计划的制定、落实工作;
(四)负责相关检查结果整改的督查及月度检查评价报告的起草。
第二条 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负责本部门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服务监察办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二)负责本部门质量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检查及整改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质量安全体系各种文件、记录表单的分类存档工作。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三条 服务监察办对集团各部门检查程序:
(一)制定年度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及月度检查计划;
(二)按月组织实施检查;
(三)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报告检查情况;
(四)依据检查结果和收集的其他信息,下发整改通知或处罚意见;
(五)监督责任部门进行整改或执行处罚决定;
(六)定期向集团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内部检查监控程序:
(一)制定部门日常检查计划;
(二)部门每周进行检查;班组每天进行检查;
(三)部门领导每月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四)部门每月依据检查结果做出整改、奖罚决定。
第三章 检查方式
第五条 服务监察办每月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巡查;主要采取符合性检查方式。主要检查各部门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及体系文件分类归档情况;不定期对各部门服务工作内容、范围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条 各部门完成内部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四章 检查评价依据
第七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或规定;
第八条 学校发布的管理制度、办法及文件等;
第九条 集团制定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生产评分表》、《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服务质量评分表》;
第十条 部门制定的《质量安全考核评价细则》;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体系文件,如岗位作业卡、作业指导书、安全工作规范、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等;
第十二条 集团与各部门签订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五章 检查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一)服务质量体系岗位作业卡、作业指导书、工作预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各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工作和相关记录;
(三)各岗位服务质量标准执行的符合性;
(四)服务对象投诉、意见和整改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规范、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的制定等;
(二)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落实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各部门自查工作和相关记录;
(五)各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员工的掌握情况;
(六)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情况;
(七)特种设备定期审验、检查、维护、维修等相关工作记录;
(八)按行业规定需持证上岗情况;
(九)工作中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合理使用情况;
(十)重点安全生产场所非工作人员出入查询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各部门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及隐患排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检查监督纪律
第十五条 集团各部门及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整改。检查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各项检查工作,如实记录和反映被检查部门的情况。
第七章 评价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服务监察办做出整改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服务监察办。不能整改的,应在截止日前提交具体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和在后续检查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服务监察办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生产评分表》、《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服务质量评分表》,拟定扣分处罚意见报集团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监察办申请复审,服务监察办自收到复审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审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仲裁小组”申请复核,“仲裁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由集团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各机构检查出的问题和外来投诉反映的问题等,一经查实,按规定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各项扣分将在年底部门绩效考评时予以体现,并相应地在部门绩效奖励额度上具体体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服务监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