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27作者:文章来源:后勤集团浏览:10

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管理办法

校后勤集团字〔2015〕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简称“集团”)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集团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含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

集团引进服务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由代表集团行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条  集团安全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照国家、学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成立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集团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集团质量安全办是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集团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学校和集团安全政策,监督、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集团各部门是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第一管理责任。

第七条  集团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等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繁重的部门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集团领导职责:

(一)集团总经理是集团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安全工作负总责。

1.建立健全集团安全责任制;

2.建立健全集团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及必要设备的配置;

3.组织制定集团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集团安全工作经费的有效投入和实施;

5.督促、检查集团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开展对集团员工和服务对象的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集团的安全工作,对集团安全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集团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集团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集团安全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其中重大安全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三)制定安全工作长远目标规划和近期安全工作计划;

(四)负责组织重大安全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审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六)负责审查安全奖惩意见,组织推广和交流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七)协调做好集团安全工作。

第十条  集团质量安全办安全管理职责

(一)是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集团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传达、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协调内外业务联系;

(三)负责集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完善、检查、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集团总体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和安全预案等;

(五)负责组织、监督各部门起草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和安全预案等;

(六)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七)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学校进行集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与运行情况;

(八)负责对集团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管理、审验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预案演练及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

(十)负责组织、监督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上级机关调查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评价,提出年度安全奖惩意见;

(十二)负责协调安全专项经费的落实;

(十三)负责集团层级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配合质量安全办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二)人力资源办负责制定集团总体培训计划;负责员工岗前培训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新上岗员工签订《工作责任承诺书》工作;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审验的监督、确认;

(三)计划财务办负责集团的资金安全,并保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安全专项资金;

(四)总工办负责工程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工程技术安全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评价;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做到手续齐全、工程合格;

(五)物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全部电梯和监控系统的审验、运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六)引进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引进服务项目和出租房屋场地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集团各部门是安全工作的主体,部门主任(第一行政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传达、落实学校和集团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以及部门安全事项的报告工作;

(二)负责制定部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安全预案和建立部门安全责任体系等;

(三)负责集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完善和内部检查、评价工作;

(四)负责按学校等上级机关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巡查、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负责对部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管理、审验工作和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的管理组织工作;

(六)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和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员工和相关服务对象的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引进服务项目和出租房屋场地的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九)负责进行部门安全预案演练工作;

(十)负责部门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部门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集团及各部门对所有员工和相关服务对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集团及各部门对所有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针对岗位工作的安全培训,同时进行相应考核、留存记录。

第十五条  集团各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周例会制度,利用周例会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必须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的培训、复审等管理工作由所在用人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办负责督办、确认。用人部门必须将本单位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名册和变动情况报集团人力资源办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集团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体系,各部门明确巡查点位,确定专人对集团的安全重要部位进行定期巡查。

第十八条  集团领导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集团范围的安全检查,集团每季度对各部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在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部门须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预案,并报质量安全办备案。需要学校支持的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委会。

质量安全办针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需跟进督办,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

第六章  应急管理体系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集团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应急常识的培训。每项安全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做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要组织好人员,尤其是服务对象疏散撤离;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配合进行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质量安全办组织集团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受伤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七章  安全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安全经费是学校和集团为安全工作提供的必要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集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集团安全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检测、维修;

(二)安全隐患应急整改;

(三)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五)安全先进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安全经费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安全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需第一时间向集团分管领导和质量安全办报告;各部门接受上级机关的各项安全检查、开展各种安全演练和较大规模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工作需及时通知质量安全办。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报质量安全办。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质量安全办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九章  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集团每年通过制度执行、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存在及整改落实、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情况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打分,各部门所得分值将与部门绩效奖励联动。

第三十三条  集团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有效制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及相关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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