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 60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中心)、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并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项,确保本单位安全。独立法人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由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由相关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委员办公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按其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学校安全政策,监督、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涉及的相关院(系、部、中心)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第八条 各院(系、部、中心)及直属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第一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院(系、部、中心)、机关及直属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等配备专(兼)职安全和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繁重的单位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领导职责: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责任制;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3.组织制定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学校安全经费的有效投入和实施;
5.督促、检查学校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制定并实篱学校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二)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学校其他校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其中重大安全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制定安全工作长远目标计划和近期安全工作计划;
(四)负责组织重大安全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审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六)负责审查安全奖惩意见,组织推广和交流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七)协调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在学校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安全委员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协调内外联系;
3.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监督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上级机关调查重大安全事故;
5.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评价,提出年度安全奖惩意见;
6.负责组织起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和安全预案等;
7.负责协调安全专项经费的落实;
8.负责学校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校园内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及安全教育等工作。
1.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管理与运行,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3.负责校园治安巡逻、治安预防、交通安全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校园治安监探技防系统的建设、维护、保养、维修及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技术安全的管理。
1.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技术安全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技术安全检查工作,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技术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对整改结果的评估和验收;
3.负责组织开展技术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督促和检查学校各处级单位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
4.负责对相关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负责组织编写学校重大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学校发生重大技术安全事故时,在学校安委会的领导下,迅速反应,及时协助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等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安全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安全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校工会参与学校 的在校人身安全教育与管理,负责本单位组织的教职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校团委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学生活动(包括创新实验、社会实践、各类竞赛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学生工作处监管各院(系、部、中心)做好本科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六)离退休处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离退休人员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教务处监管各院(系、部、中心)做好教学计划内的学生学习、实践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八)研究生院监管各院(系、部、中心)做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监管各院(系、部、中心)做好教学计划内的研究生学习、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包括外出实验、与外单位联合实验等)、科研生产等安全管理制度;监管各院(系、部、中心)做好科研实验、科研生产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人力资源出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监管各院(系、部、中心)做好外聘人员、合同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十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监管相关院系做好外籍师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十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资金安全,并保证年度预算中安全专项资金。
(十三)发展计划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计划下达工作;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十四)基建处负责施工单位在基建工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做到手续齐全、工程合格。
(十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环境保护、车辆保险、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维修单位在维修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后勤集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信息化处、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的网络运行安全和公共数据安全工作。
(十七)校医院负责学校师生员工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素质教育基地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中心)的安全管理职责
各院(系、部、中心)是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学生、外聘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所属基层学术组织、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将教学、科研、生产、实验、实习、实践等安全工作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的安全管理职责
后勤集团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负责学校水、电、暖等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合同及
管理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合同范围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合同范围内楼宇的安全服务设施的相关管理与检测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合同临时用工及外聘人员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图书馆的安全管理职责
图书馆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负责馆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馆内安全服务设施的相关管理与检测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合同制临时用工及外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的管理职责
学校各类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门禁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等安全设施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及学生定期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必须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的培训、复审等管理工作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须将本单位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名册和变动情况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本科一年级新生设置16学时的安全教育必选课程。
第五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哈尔滨工程大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各职能部门明确巡查点位,确定专人对校内安全重要部位进行定期巡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全校范围的安全检查,学校职能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处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科级以下单位(含科级)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及处级单位须立即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预案,需要学校支持的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及时上报学校。
学校安全委员会针对上级的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时限和预案,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
第六章 应急管理体系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常识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作好演练过程珠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学校事故调查组由学校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七章 安全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经费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的必要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 安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
(二)安全整改治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五)安全先进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全经费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安全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中心)、机关及直属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报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部、中心)、机关及直属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安全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九章 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通过制度执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 对各院(系、部、中心)、机关及直属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绩效突出的处级单位、个人、重点部位每年度进行1次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及相关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