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规定,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管理
1.岗位限制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尽量安排员工休息。对于确不能缺岗的值班性质岗位,如各部门的值班、门卫、保安、消防监控等涉及学校日常安全岗位,以及饮食部门、超市部门等涉及师生生活所必需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事前将岗位和员工姓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其它岗位,在法定节假日前应调整工作安排,尽量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任务。确因工程抢修、学校紧急任务等事由需安排加班的岗位,由部门负责人申报,主管领导复核后报集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
2.时间限制
各部门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加班时间。事业编制人员按天计算加班时间,精确到半天。其它社会用工按小时计算加班时间,精确到半小时。
3.报批程序
前述法定节假日加班需备案的岗位,应在法定节假日前一周内报送加班岗位、员工姓名。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前述法定节假日加班需审批的岗位,应在法定假日前一个星期内上报法定节假日加班书面计划,说明加班事由、加班的岗位、员工姓名、加班小时数。加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由部门主管领导复核后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与考勤薄共同作为核算和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依据。
未经上述备案或报批程序,或考勤与批准实施的计划不符且无法说明原由的,人力资源部在核定加班费时不予认定。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发放规定
1.发放标准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天计算,每人100元/天;
其他用工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工作小时数计算,每人10元/时。
2. 发放形式
集团所有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依据当月的法定加班计划、当月实际考勤共同确定其加班时间。以年为周期,年底结算。
(1)集团非效益部门(除各部门负责人外)员工,全年核算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总额,由集团全部承担发放;
(2)集团按月结算效益部门员工,全年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总额的50%由集团承担发放,另50%由各效益部门的效益工资中自行承担;
(3)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原则上按各自部门发放标准和个人全年核算的总数减半发放。
三、其他要求
1.各部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核算,经集团领导审批后发放,任何部门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发放加班费;
2.法定假日加班计划要求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按虚报、瞒报导致错发加班费额度处以罚金(扣奖金)。
3. 月底各部门员工的考勤变动统计表应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划相符,确因客观原因调整工作安排导致不符的,部门负责人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一周内按实际出勤情况报告人力资源部,超期未报告的,不予认定为加班,相关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四、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集团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