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四章 雇员的分级
第五章 雇员的待遇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用工的法制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为稳定员工队伍,鼓舞员工干劲,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绩效,不断深入推进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实施以按劳付酬、优劳优酬为核心的同工同酬制,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岗位要求、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为核心的员工雇员制管理制度,根据后勤集团实际工作需要和《后勤集团人事管理办法》、《后勤集团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雇员是指需要较高技术水平,或者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经相应程序认定按雇员制管理的在岗人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高级雇员三个等级。
雇员制管理原则上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合同》等用工合同(合称用工合同,下同)人员。
第三条 用工合同解除后,雇员的聘用自然终止。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雇员制岗位原则上仅在集团下属非法人部门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除原集体制人员岗位外,不设置雇员岗位。
第五条 设置雇员的岗位,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要求员工熟练掌握重大电器、仪器或其他设备的操作技术,或要求员工具有复杂工艺操作技能的技术岗位;或技术负责(带头)人。
(二)涉及人事、财务、安全、资产等业务管理及其他承担重要管理职责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性较强,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方可完成工作任务;或特定岗位,需要具备特定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岗位(如幼儿教师等);
(四)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党政联席会研究认为有必要设置雇员的其它岗位(原集体制人员等)。
对其它不完全符合上述设岗条件的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置雇员岗位的,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雇员岗位设置及其等级由党政联席会根据上述条件研究确定,由人力资源部在实施聘用时发布。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聘用雇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和后勤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及其他具有约束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从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殊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五)已在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岗位人员,且初次聘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有3年以上。
第八条 员工在第五条规定的岗位工作,达到雇员聘用基本条件的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聘用为雇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岗位人员;
(三)集团认定的较重要管理和技术岗位的骨干员工;
(四)原学校集体制人员;
(五)不符合上述(一)至(四)项,但在后勤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符合本条第三项,且工作能力突出,业绩优异及岗位急需人员,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可不受第七条第五项工作年限限制。
第九条 已被聘为雇员但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党政联席会决定降级聘用或解除雇员聘用。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约束人身自由类处罚,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处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三)具有经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认为应予降级或取消雇员聘用的情形的;
第四章 雇员的分级
第十条 雇员等级标准为:
高级雇员:符合雇员条件;掌握重要设备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运行规范,能指导其他员工解决疑难问题;工作岗位对专业技能要求高,或承担部门重要管理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为优秀,工作成绩突出。
中级雇员:符合雇员条件;掌握设备的操作技术或运行规范,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工作岗位具有较高的技能要求,或承担较重要的管理职责;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初级雇员:符合雇员条件,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技能要求,或承担一般性管理事务。在岗工作表现好,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等级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确定,相对独立,无自然晋级关系。一经聘用到相应等级的雇员,即按该等级兑现待遇。未经相关聘用程序,不得自然晋级。
第十二条 高级雇员原则上不超过社会用工总数的5%,中级雇员原则上不超过社会用工总数的10%,初级雇员原则上不超过社会用工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雇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质量标准应高于普通员工。各用工部门对不同等级雇员要分别提出更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五章 雇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雇员除享有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约定的待遇外,还可以按照所聘等级,享有后勤集团制定的适用于雇员的内部特定政策。
雇员的最低月薪酬总额,参照哈尔滨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0%确定;在薪酬待遇方面,结合集团经营效益,每1至2年按等级优先上调一定额度。
根据雇员的等级,结合经营效益和本人工作实绩,由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发放雇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福利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雇员在年度考核中,考核优秀的,该年度岗位津贴按其标准上浮10%,被评为集团先进工作者的,该年度岗位津贴按其标准上浮15%。
考核不称职的,全额扣除岗位津贴;基本称职的,扣除其岗位津贴的50%。
第十六条 雇员具有产假、长期事假及病假、违纪受处分等按规定应扣除岗位津贴事由的,其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在年度标准基础上予以扣除。
有两项及以上扣除事由的,累计扣除。
第十七条 雇员可申请加入集团工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转接党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高级雇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集团内部设置科级岗位的公开竞聘;经后勤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从雇员中聘用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
雇员担任后勤集团下属部门负责人职务的,按该部门对应的行政级别兑现待遇。其岗位津贴不再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上浮岗位津贴标准之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批准的适用于雇员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条 雇员聘用坚持从严设岗,公开聘用的原则,严格履行聘用程序,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雇员聘用前,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用工部门编制雇员聘用条件,经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发布雇员岗位招聘通知,由设岗部门集中受理员工报名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查应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按部分别设立聘用工作评议小组,由集团领导、集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本部各部门负责人、部门未申请聘用的业务骨干员工7至9人组成。
各部评议组以过半数同意的方式确定合格申报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各部评议的合格申报人员,结合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人选和聘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聘用;公示有异议的,由集团查明异议事项,查清后由党政联席会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执行上述程序并被聘为雇员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雇员待遇。
员工被聘为雇员后,工作岗位在用工合同聘期内原则上不予调动,雇员聘期与用工合同期限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试行,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